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



、案情經過
辜仲諒

2004年間,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,中信金控當時的副董事長辜仲諒、財務長張明田、法務長鄧彥敦、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,由旗下金控成員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,其中3.9億美元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買入三十年期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(又稱為一籃子結構債),其後藉由一海外公司Euclid公司,得隨時要求巴克萊銀行調整結構債連結股票標的比例,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,自94107日至95112日,陸續透過巴克萊銀行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(FINI帳戶)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,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.97%
惟嗣因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時,須申報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,為避免金管會有疑義,辜仲諒於941228日未提報常務董事會批示,逕行將上述結構債由長期投資,調整為交易目的即短期持有,且在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決議,亦未踐行KYC程序下,95110日即由當時董事長辜仲諒核定,將該結構債以401081349美元售予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(紅火公司)。
其後,於9523日,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之轉投資兆豐金案自動核准生效,並自95210日至32日期間內,在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進兆豐金控股票。約此同時,紅火公司為支付前述結構債之價金,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,故其於9521415日及220日至32日將前揭結構債所連結之兆豐金股票全數售出,紅火公司因賣價較買價高而在其中獲利3047萬美元(約台幣十億元)。另外,在紅火公司支付結構債價金後,其又匯回2090萬美金予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,然尚有9574717.12美元(約3億多台幣)不知去向。
2006年,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向辜仲諒表示,吳淑珍對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表示不滿,要求新台幣三億元獻金。兩人從不法獲利的新台幣十億元中取出1,000萬美元(約新台幣3.3億元)預備作為獻金,其餘新台幣七億元則匯回中信金控。但是兩人共同侵佔了這三億元,挪為私用,也沒有將它交給吳淑珍。同年,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,辜仲諒於7月底辭去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並避走日本。20071124日,辜仲諒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,並轉為汙點證人,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。
、訴訟過程

財務長張明田、法務長鄧彥敦、財務副總林祥曦,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(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),成立《證券交易法》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<<銀行法>>背信罪,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,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,刑期分別為八年、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。



紅火案-科技面

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,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,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,從卷內資料可知,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,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,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,辜仲諒沒有參與,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。

宋耀明說,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,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,前審詳細調查,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,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,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,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;請求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。


2011年4月20日,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,辜仲諒承認,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。律師陳明、金延華作證指出,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,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